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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使用條款


第1條(目的)

本條款的目的是在京畿觀光公社(以下“公社”)運用的 www.ethankyou.co.kr(以下“綜合系統)提供的因特網關聯服務(以下“服務”)使用時網站和使用者之間的權力•義務及責任項目的。


第2條(定義)

① “綜合系統”為的是京畿觀光公社給使用者提供貨•服務, 使用電腦等信息通信設備能交易貨或服務設定的假象的營業場所還意味著網站運營的事業者。
② “使用者”意味著上網“綜合系統”後,使用者是按照這條款“綜合系統”提供的服務受到的人。
③ “會員”是在“綜合系統”提供個人信息而註冊會員,繼續受到“綜合系統”的信息,繼續能使用“綜合系統”提供的服務。


第3條(條款的明示和改正)

① “綜合系統”為了使用者能知道在網站的首頁(全面)告示這條款的內容和商號、營業場地址、代表者姓事業者登記號碼、聯絡處(電話、傳真、電子郵政地址等)。
② “綜合系統”在條款控制關聯的法律、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簽名法、信息通信網使用促進等關聯的法律、關聯在訪問售賣等的法、消費者保護法等不違背的範圍內能更正這條款。
③ “綜合系統”在更正條款時明示適用日期及更正事由後,和現行條款壹起在網站的首頁公示到使用日期7天前到使用日期前日。
④ “綜合系統”的條款更正時,這更正條款只在使用日期以後簽訂的合同適用。對這前已簽訂的合同和更正前的條款項目壹樣適用。只簽訂合同的使用者願意被適用更正條款項目的意思在第3項的更正條款的公示期間內送“綜合系統”受到“綜合系統”的統壹時使用更正條款項目。
⑤ 關於這條款不制定的項目和這條款的解釋跟著電子交易消費者保護指南及關聯法令或商慣例。


第4條(服務的提供及變更)

① “綜合系統”執行如下的業務。
1.對貨或服務的信息提供及購物合同的簽訂
2.配送簽訂的購物合同或服務
3.其他“綜合系統”定於的業務
② “綜合系統”在短貨或技術上的變更時因合同的簽訂能變更要提供的貨•服務的內容。這時 要明示變更的貨•服務的內容及提供日期後,在現在公示貨•服務的內容的地方公示其提供日期7天前。
③ 和提供“綜合系統”的使用者因短貨或技術上的變更等的事由變更簽訂合同的服務內容,“綜合系統”賠償因這被使用者的損害。只沒“綜合系統”的故意或過失時不做那樣。


第5條(服務的停頓)

① “綜合系統”發生在電腦等信息通信設備的補修檢查•交替及有毛病,通信的阻梗的事由時,暫時能停止服務的提供。
② 被第1項的服務停止時,“綜合系統”用第8條制定的方法跟使用者通知。
③ “綜合系統”因第1項的事由暫時停止服務的提供吃虧使用者時要賠償。 只沒“綜合系統”的故意或過失時不做那樣。


第6條(會員註冊)

① 使用者按照“綜合系統”制定的加入方式填寫會員信息後,以表示對這條款同意申請註冊。
② “綜合系統”像第1項在願意加入會員的使用者中,除不等於如下的各個項以外,以會員登記。
1.加入申請者按這條款第7條3項以前沒有收丟失會員資格時,只以按第7條第3項丟失會員資格後超過3年的時間的人,得到“綜合系統”的會員再加入承諾例外。
2.在登記內容上有虛假、記載脫落、誤記時
3.註冊其他會員時,有判斷在技術上明顯的障礙
③ 會員註冊合同的成立時期是給會員到達“綜合系統”的承諾的時點。
④ 會員按第15條第1項在登記項目上有變更時,立即用電子郵件其他方法對“綜合系統”要告訴變更項目。


第7條(註銷及資格丟失等)

① 會員在“綜合系統”隨時邀請註銷,“綜合系統”即辦理註銷。
② 會員如下各個號有事由的話,“綜合系統”把會員資格能限制及停止。
1.在申請加入時,有虛假內容登陸時
2.用“綜合系統”對購買的貨•服務等的貸款,其他 “綜合系統”使用在會員負擔的債務日不支付時
3.給別人的 “綜合系統”的使用妨礙或把其`信息盜用等威脅電子交易條貫時
4.使用“綜合系統”禁止法令和其條款,做公署良俗的行為時
③ “綜合系統”使會員資格限制•停止後,壹樣的行為反復兩次以上或在30日內事由沒改正時,“綜合系統”能丟失會員資格。
④ “綜合系統”使丟失會員資格時,取消註冊。這時給會員通知這些內容,在取消會員註冊前,提供招明的機會。


第8條(關於會員的通知)

① “綜合系統”對會員通知時,會員能做 “綜合系統”提出的電子郵政的地址。
② “綜合系統”對不特定多數會員通知時,1周以上在 “綜合系統”的公告公示,能知道個別通知。


第9條(申請購物)

“綜合系統”使用者在”綜合系統”上由以下的辦法申請購物。
1.填寫姓名、地址、電話號碼
2.貨或服務的選擇
3.在這條款要同意的表示(是,點擊)
4.償付辦法的選擇


第10條(合同的訂立)

① “綜合系統”像第9條對購物申請除下各個項目以外承諾。
1.在申請內容上有虛假、記載脫落、誤記時
2.未成年人在煙、酒類、住宿關聯的東西買在青少年不允許的貨及服務時
3.承諾其他購物申請時,有判斷在技術上明顯的障礙
② “綜合系統”的承諾看成用第12條第1項的接受確認同誌給使用者到達時訂立合同。


第11條(償付辦法)

在”綜合系統”購物的貨或服務的代金償付辦法能用如下的各個號。
1.轉錢
2.信用卡償付
3.網上無存折存錢
4.稅分等”綜合系統”償付按點償付


第12條(接受確認通知•購物申請變更及取消

① “綜合系統”有使用者的購物申請時,給使用者通知接受確認
二在收到接受確認通知的使用者有意思表示的不壹致時,收到接受確認通知後,即能邀請購物申請變更及取消。
③ “綜合系統”配送前,有使用者的購物申請變更及取消邀請時,按其邀請辦理。


第13條(配送)

“謝謝“對使用者買的貨明示配送手段、各個手段配送費負擔者、手段配送期間。如果因”謝謝“的故意•過失超過約定配送期間時,賠償因它使用者的損害。


第14條(返還、退貨及交換)

① “綜合系統”在使用者因購物申請的貨或服務脫銷的事由不能引導貨或提供服務時,給使用者通知其事由,在提前收到貨或服務的代金的情況下,從收到代金到其三天內,另外的情況下從事由發生日期到三天內,辦理合同終止及返還手續。
② 在下各個號的情況下,“綜合系統”即使被配送的或,也貨在收到返還的下營業日內施行按使用者的邀請,即返還,退還及交換措施。
1。被配送的貨跟訂內容不同或跟”綜合系統”提供的信息不同
2。被配送的貨已破損、損傷、汙染時
3.貨比在廣告上表示的配送期間晚壹點配送時
4.按關於訪問收買等的法律第18條在應表示的項目的情況下不表示,成為購書時


第15條(個人信息保護)

① “綜合系統”在使用者收集信息時,在合同購物履行時收集必要的最小的信息。
制定於如下幾個項目,其他項目當作選擇項目。
1.姓名
2.居民登記號碼(非會員時)
3.地址
4.電話號碼
5.希望用戶(會員時)
6.密碼(會員時)
② “綜合系統”在收集能識別的個人的信息時,必須要受使用者的同意。
③ 提供的個人信息沒使用者的同意不能提供第三者或不能用目的外,對這壹點的所有的責任在”綜合系統”。只如下例外。
1.在配送業務上,給配送企業告訴必要的最小的使用者的信息(姓名、地址、電話號碼)
2.為了統計開局、學術研究或市場調查需要時提供不能特征個人不能識別的形態。
④ 在”綜合系統”按第2項和第3項要受使用者的同意時,先明示或告示個人信息管理責任者的來歷(所屬、姓名及電話號碼其他聯絡處)、信息的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對第三者的信息提供項目(被體統者、提供目的及提供的信息內容)等信息通信網使用促進等關聯的法律-第16條第3項規定的項目,使用者隨時能撤回這同意。
⑤ 使用者隨時對”綜合系統”包含的自己的個人信息能要求閱覽及錯誤改正,”綜合系統”對這壹點負措施的義務。使用者邀請錯誤的改正時,”綜合系統”到其錯誤改正不使用當個人信息。
⑥“綜合系統”為個人信息保護有最小的管理者,包含因對信用卡、銀行帳戶等的使用者的個人信息丟失、盜、流出、調制等的損害要負責人。
七“綜合系統”或從它受到個人信息的第三者為了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或搭乘受提供的目的時,廢掉個人信息。


第16條(“綜合信息“的義務)

① “綜合系統”不作禁止法令和這條款或公署良所俗,按這條款制定要努力繼續地,安全地提供貨•服務。
② “綜合系統”為了使用者安全地使用因特網的服務,為使用者的個人信息保護要具備保安系統。
③ “綜合系統”不乏送使用者不願意的營利目的的廣告的電子郵政。


第17條(對會員的用戶及密碼的義務)

① 除了第15條的請款以外,對用戶和密碼的管理責任由會員。
② 會員把自己的用戶及密碼不能讓第三者使用。
③ 會員認把自己的用戶及密碼被盜或認知第三者使用時,即給“綜合系統”報告,如果有“綜合系統”的安內的話,要跟著它。


第18條(使用者的義務)

1.在申請或變更時,登記虛假內容
2.在“綜合系統”告示的信息變更
3.除了“綜合系統”制定的信息以外,公示或發送信息(電腦程序等)
4.綜合系統”對其他第三者的版權等知識產權有侵害
5.“綜合系統”摔其他第三者的名譽或妨礙業務的行為
6.在網上公開或公示色情或暴利的短信•畫商•聲音 其他公署良俗相反的信息的行為
7.未滿十九歲的使用者對住宿等未成年人法抵觸的行為


第19條(連接”綜合系統”和非連接”綜合系統”的關系

① 上遊”綜合系統”和下遊”綜合系統”用在超鏈接連接時(例:超鏈接的對象有文字、畫及動畫像等)前者稱為”綜合系統”(網站)而後者稱為非連接”綜合系統”(網站)
② 連接”綜合系統”對交往不保證責任:因非連接“綜合系統”獨立地提供的貨•服務對使用者做的交易意味著不保證責任的內容在“綜合系統”的網站明示。


第20條(產權的歸屬及使用限制)

① 對“綜合系統”做成的著作物歸屬 產權其他知識產權。
② 使用者以使使用“綜合系統”得到的信息,“綜合系統”沒事先承諾用復制、發送、出版、發給、廣播其他辦法不能使用營利目的或給第三者不能使用。


第21條(爭論解決)

① “綜合系統”為了反映使用者提出的正當的意見不滿,賠償這損失,建立•運營損害賠償辦理機構。
② 從“綜合系統”使用者提出的不滿項目及意見,首先辦其項目。只在困難迅速地辦理時給使用者統治其事由和處理日程。
③ 在“綜合系統”和使用者之間發生的糾紛能跟著按照電子交易基本法第28條及同施行令第15條設置的電子交易糾紛委員會的調整。


第22條(裁判權及標準法)

① 在“綜合系統”和使用者之間發生的電子交易糾紛的訴訟給管轄公社所在地法院提出。
② 在“綜合系統”使用者之間提出的電子交易訴時,訟適用韓國法。